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泽家*******,现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凌晨,张x伙同史xx、“李x”(在逃)窜至慈利县城,将事先准备好的涉黄纸片张贴在各类停车场以及路旁的车辆反光镜上,当日张贴涉黄纸片2000余张。另查明:2025年7月5日凌晨,张x伙同史xx窜至慈利县城,将事先准备好的涉黄纸片张贴在各类停车场以及路旁的车辆反光镜上,当日张贴涉黄纸片2000余张;2025年7月1日凌晨,张x伙同“李x”窜至慈利县城,将事先准备好的涉黄纸片张贴在各类停车场以及路旁的车辆反光镜上,当日张贴涉黄纸片3000余张。三次张贴涉黄纸片共计获利17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8日张*因介绍卖淫被行政拘留,属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的作案工具打印涉黄二维码小广告的小型打印机1台进行收缴。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