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公直(交)决字[2025]第0041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05月13日21时03分许,驾驶人贺*(身份证号:430406198712150522)未带驾驶证(后经查其准驾车型为C1)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DDF5577的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在衡阳市蒸湘区华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新大道与船山大道交叉路口时被特勤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呼气机)吹气测试值显示贺*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mg/100ml。经查询贺*于2020 年10月12日20时35分许因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DC877X小型汽车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与长丰大道交叉路口行驶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现场查获并给予行政处罚,贺*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民警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录音录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户籍信息、驾驶信息、车辆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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