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59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8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郴州市北湖区XXX小区门口XX水果店旁一无名麻将馆内摆放了具有赌博功能的一台“打渔机”与一台“打烟机”。经询问,麻将馆老板肖XX交代,自己为了获利,于2025年5月、2025年6月,先后接受他人的授意,将具有赌博功能的一台“打渔机”和一台“打烟机”摆放在自己经营的麻将馆门口,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违法人的供述、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