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高衡炎)决字[2025]第028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09时许,衡东县驾驶人彭*驾驶湘xxxxxx小型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衡邵高速26公里石鼓收费站处,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彭*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内网驾驶证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