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交)决字[2025]第014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20时许,吴××饮酒后驾驶湘NJ××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中山路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经系统查询发现,驾驶员吴××于2021年5月28日22时许,在湖南省新晃县龙溪桥头路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驾驶员吴××此次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你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2、现场照片及查获视频;3、你的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及复印件;4、湘NJ××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复印件;5、你的户籍资料;、6、你的前科资料;7、湘NJ××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保险保单;8、你的询问笔录;9、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