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交)决字[2025]第004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04月26日14时许,谢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在常德大道长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3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查,谢某于2024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三大队处罚过,故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前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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