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不决字[2025]第0041号
违法行为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霞流*******,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坡子*******。
现查明因违法行为人阳xx与受害人彭xx之前存在摆摊纠纷,于2025年6月26日凌晨0时30分许,阳xx和受害人彭xx在长沙市天心区西牌楼街笨萝卜门店口处因之前摆摊的纠纷再次引发口角,彭xx将自己的摊位挡在阳xx摊位前面不让其离开,后阳xx将彭xx的现榨橙汁摊位给掀倒在地,导致彭xx的橙汁摊位的支撑广告牌的铁质杆变形。2025年7月1日,民警通过电话联系,阳xx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并提出愿意赔偿诉求(未获得当事人彭xx接受)。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违法行为认定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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