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556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白沙镇月汉*******,现住白沙镇月汉村
现查明:2025年03月24日10时许,文**系新宁县看守所D1监室的当天值班人员,因文**要林富元把水桶不要叠放在一起,双方发生争吵,后文**和林富元互相用拳头打对方的脑袋,蒋海瑞因觉得打架的声音吵到他看书,就上去对林富元的腰部踢了一脚,将林富元踢倒在地上,后文**踢了林富元背部两脚,蒋海瑞踢了林富元臀部两脚。经鉴定,林富元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文××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林××的陈述,同案犯罪嫌疑人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文书,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到案经过,林富元前科材料,公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案发后,文**的家属对受害人林富元积极赔偿,并得到林富元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文**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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