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岩口镇龙水*******,现住:隆回县岩口镇龙水*******。
现查明2022年期间,黄**因之前喝寿酒问题与犯罪嫌疑人陈**产生矛盾,便屡次在隆回县岩口镇龙水炼村**组的家门口马路上等地谩骂(未点名)。2022年05月27日17时许,黄**在隆回县岩口镇龙水炼村**组的家门口马路上看鸭子时,看到徐**从身边经过,黄**便故意说了句刺激徐**的话,徐**听到后和黄**对骂两句后离开。后徐**回家后将此事告知陈**,陈**听后便来到黄**家门口谩骂。黄**看到陈**在家门口骂人后,便和陈**二人对骂。对骂过程中,陈**使用石头砸黄**,但被黄**躲开。陈**见石头没有砸到黄**后便冲到黄**身边,一把将黄**从马路上推倒到离马路约1.8米高的水泥桥上。 黄**被推倒后,马上从桥上爬起来用手中的棍子(平时用来拄拐的)对着陈**进行还击,陈**也从地上抓起一根竹枝追打黄**,黄**被陈**追打至菜地的边缘后直接仰面摔倒在水田内。黄**摔倒在田里后,陈**又从地上捡起石头砸黄**,但是没有砸到,后谢**等人马上来到现场将二人劝住,并将黄**从水田中拉出来。案发后,双方经邵阳市公平司法所鉴定,黄**左侧第5、6、7、8、9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陈**头部及右上臂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双方已在隆回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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