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24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0时许,王**同肖习、王育桂、魏鹏在七江镇鸟树下村农贸市场王**所开设麻将馆内以“杀麻纱”的方式进行赌博,下注10元到50元不等,“麻纱”王**收取10元场地费。将位置让给王飞波,王**坐旁边“砸石头”下注,共输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