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白)决字[2025]第0156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浦市*******,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浦市*******。
现查明:泸溪县XX酒店工作人员徐XX于2025年7月3日在宾馆前台上班时,给入住该酒店的旅客田XX开406号房间并如实登记、上传了其身份信息,但没有发现后继赶到该酒店入住406房间的旅客吴俊X,也没有对该房间作进一步巡查,旅客吴X入住两天后,2025年7月5日白沙派出所民警对该酒店开展检查,发现该酒店前台并未按规定对入住406房间的另一名旅客吴X予以登记、上传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徐某海陈述与申辩、田某兵证言、吴某证言、旅馆业检查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溪县信用联社白沙分社(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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