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84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谷洲*******,现住湖南省邵阳县谷洲*******。
现查明:2025年6月份,违法行为人谢**在明知徐林系使用电话卡转拨诈骗电话的前提下,以牟利为目的,从回收的二手手机、平板电脑中拆卸经他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并贩卖给徐林用于“手机口(转拨诈骗电话)”,共计贩卖电话卡29张,其中能够正常使用的电话卡5张,徐林便以300元每张的价格收购了谢**提供的5张可使用的电话卡,谢**共计获利违法所得1500元钱。剩余24张电话卡被谢**自行带回家中保存,目前该24张电话卡已被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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