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94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新华*******。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05时00分许,违法行为人严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市XXXXXXX出发,沿XX路,XXX大桥,XX路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XX路的XX大道路口至XX路口路段时,被XX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查:违法行为人严某某从未取得过小型汽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人严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严xx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驾驶证查询记录;5、现场照片;6、人员、车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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