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城)决字[2025]第097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现住宁乡市城郊街道美*******。
  现查明:2025年2月5日晚,周××在宁乡市玉潭街道××××广场××电竞网吧内按照上线的要求提供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4672920001××××××)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周××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的王××被诈骗案被骗资金5000元。后又按照介绍人要求将该笔诈骗资金提现到支付宝账户内,再转给上线3700元,给介绍人1000元现金,周××从中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交易流水,冻结情况,受害人王××的报案材料,周××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周**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壹仟圆整。
  没收周**违法所得3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