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湄)决字[2025]第110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2024年9月27日,肖X颖明知李盈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将自己的广发银行卡(卡号:6214620621008544755)卡号发给李盈,后该卡打入1200元钱诈骗所得资金,肖X颖将这其中的800元钱发给了李X,还有400元钱被冻结在卡内。2025年7月11日,肖X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公安分局立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底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陆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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