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罗)决字[2025]第068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持气枪在汨罗市X镇XX段汨罗江河堤上,开枪打鸟类等野生动物,被汨罗市公安局罗江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2、彭X的陈述;3、孟X的陈述;4、仇X的陈述;5、刘X的陈述;6、现场查获气枪及照片;7、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