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643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洋市*******,现住桂阳县财神庙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3时许,欧阳××饮酒后驾驶湘L15C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路与××路交叉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欧阳××的酒精含量值为3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欧阳××于2024年12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路与××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查获并处罚,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