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94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古楼*******,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古楼*******。
  现查明:2019年12月10日,张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7月10日20时许,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H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化县东坪镇XX路至XXX路口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XX公司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张**酒精浓度为41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人车合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前科资料以及张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张**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