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510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
现查明:2025年5月份的一天,严X在溆浦县城南XX宾馆内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同年7月4日20时许,严X在溆浦县城北XXX酒店8525房间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同年7月10日20时许,严X在溆浦县城北XXX小区被民警抓获。严X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
以上事实有严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冰毒阳性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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