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泗)决字[2025]第0690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泗湖山镇莫*******,现住沅江市泗湖山镇莫*******。
  现查明:2023年1月25日至2025年01月07日, 违法行为人谭X在沅江市泗湖山镇经营地下六合彩,期间多次收取码民聂XX、周XX、文X(三人均行政处罚)等人“澳门地下六合彩”码单后,再通过自己的微信将收取的“澳门地下六合彩”码单转发到其上线“庄汉雄”,涉案金额达117100元,谭X从中非法获利117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明细以及检察院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自主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参与“地下六合彩”方式的赌博,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谭*涉嫌赌博罪于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共计羁押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