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禁)决字[2025]第0190号

  被处罚单位:岳阳湘****,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法定代表人:封***
  现查明:2023年07月7日上午09时许,我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对位于云溪区胜利沟社区的岳阳XX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的交易情况台账,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民警将该情况登记在现场检查记录上,岳阳XXXX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封佳香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