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63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00时55分,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X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社建路XXX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马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72mg/100mL,经民警查询发现马某某2024年11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同年11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行政处罚。经查证,马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