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石)决字[2025]第028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衡南县茶市镇贺新*******,现住衡南县茶市镇贺新*******。
  现查明:罗*曾于2017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南县交警大队查处过,其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6月19日1时43分许,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D-655F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延伸线39度酒吧门口,被群众电话举报至石鼓分局后移交给石鼓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134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采样。根据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西正司鉴[2025]毒鉴字第12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罗*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查获经过,呼吸检测结果,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