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72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清水村清水塘组3*******。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9时11分许,曾**再次饮酒驾驶湘KJX929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新化县孟公镇孟公村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七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另发现曾**有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审批表、当事人陈述、第一次饮酒驾驶公安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饮酒驾驶公安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