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金)决字[2025]第123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金石*******。
现查明:违法行为行为人罗**在隆回县金石桥镇高州村开设一家麻将馆,2025年07月10日晚上,罗和平、邹艳霞、罗友林、罗从东、游娟、游丽艳、游建树在罗**麻将馆以底注为10元的“红中飞”麻将进行赌博,罗**收取60元一桌的台费。其中罗**和罗友林、罗和平、邹艳霞四人一桌打10元底注的“红中飞”麻将赌博,全场输赢2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赌博现场照片、扣押的赌博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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