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沧)不决字[2025]第0220号

  违法行为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07时许,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XXXX三期工地木工班工人熊XX从工地盗窃7.265公斤废旧铝条装入一个白色纤维袋,在带出工地大门后被工作人员发现。经赫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铝材市场价格为108元。后熊**取得被侵害单位负责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