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茈湖*******,现住茈湖口镇均安垸村*******。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晚上2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到其女儿陈x租住的房子内找陈x,看见陈x的男朋友吴x在房间内,由于此前陈x欺骗刘xx说已经与吴x分手,且陈x常年累月与刘xx因此事发生争吵,刘xx在看见此情形后,便与吴x争吵了起来且打了吴x两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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