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白)决字[2025]第0451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现住湖南省临湘市白羊*******。
  现查明:2025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吴洋(外号“宝宝”)联系廖*,问廖*是否吸食依托咪脂,并且通过快手APP将定位发给廖*,廖*收到信息后前往岳阳市火车站商业城的一家宾馆内,在宾馆内两人开始吸食依托咪脂,吸食了一会后吴洋问廖*是否还继续吸食,廖*同意后找吴洋购买500元钱依托咪脂烟弹,继续吸食,吸食完后廖*离开了宾馆。
  以上事实有1、廖*的陈述与申辩;2、毛发检测报告;3、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