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三洲*******,现住湖北省监利市三洲*******。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上午,违法行为人王××独自一人窜至荷塘区××路一散户,发现该散户杂物间内存放有大量杂线,遂临时起意通过强行破锁方式进入该杂物间盗得一蛇皮口袋的杂线,后将物品卖到荷塘区××小区附近一废品回收站,从中非法获利2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诉与申辩、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户籍单等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9月4日被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