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723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晚陈阳斌在朋友陆*家吃饭,期间四个人喝了8斤水酒,吃完饭后陆*邀约陈阳斌、朋友刘鹏到孟公镇郭家麻辣吃宵夜,期间碰到几个朋友在同一家店吃宵夜,故陆*等人与朋友一起拼桌,吃宵夜期间陆*与隔壁桌刘春光等人认识,两人喝了一杯啤酒,陈阳斌喝醉酒后与刘春光、伍周全敬酒,双方发生吵架,陈阳斌掀了刘春光、伍周全那桌的桌子,双方发生打架,陆*、刘鹏等人见状劝架,后陆*、刘鹏等人劝架不成功也参与帮陈阳斌殴打刘春光、伍周全,双方打架持续有近8分钟后被拉开,刘春光、伍周全被人拉走。双方打架行为导致刘春光右手第5掌骨骨质断裂、 伍周全右下肢软组织挫擦伤、陈阳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打架现场截图、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