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249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0时许,王飞波、肖习、魏鹏、王育桂、王化炉、刘秀芬、贺**在七江镇鸟树下村农贸市场王化炉开的麻将馆内以“杀麻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十元为底,贺**在桌旁“砸石头”,一共下注两把,每把下注20元,没有输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