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749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铁角*******,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东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易×在未取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至今在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园6栋707房经营一家“××宾馆”。2025年07月10日15时许,民警在对该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宾馆707客房中入住3位旅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证人询问笔录;转账记录;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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