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潭公(杨)不决字[2025]第0064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
  现查明:2024年12月23日10时许,在湘潭县杨嘉桥镇XX村XX组,郭X在与李XX协商处理争议土地权属问题不成功的情况下,使用将斧头、锯子将李XX种植在争议土地上的油茶树砍掉,损失价值9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郭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因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不明,故郭杰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杰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