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祁公(龚)不决字[2025]第0025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龚家*******,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龚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违法行为人刘**于大坪铺小学食堂顺手偷走一部被害人陈春华放在椅子上的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311元),事发后,被害人陈春华到派出所进行报警,刘**当日晚上将手机归还至大坪铺小学食堂,主动消除影响,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春花笔录、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物价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海斌系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主动归还被盗物品,积极消除影响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海斌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