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交)决字[2025]第0139号
被处罚人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0时许,蒲××饮酒后驾驶湘N9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湖南省新晃县中山路邮政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0mg/100ml。经系统查询发现:驾驶员蒲××于2020年12月10日19时48分在湖南省新晃县塘湾路鱼市法庭路段,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21年6月28日22时15分在湖南省新晃县一完小路段,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驾驶员蒲××此次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蒲××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2、现场照片及查获视频;3、蒲××的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4、湘N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蒲××的户籍资料;6、蒲××的前科资料;7、蒲××的询问笔录;8、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蒲**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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