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19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14时许,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在执勤中查获:傅XX(原持有C1D类机动车驾驶证,因2022年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吊销)饮酒后驾驶鄂QX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湘乡市望春门联盟村往车站路方向行驶,途径车站路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57mg/100ml。经查询:傅XX曾因饮酒驾驶被查获并处罚,傅XX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检测结论、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傅**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