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85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万家庄*******,现住万家庄街道五一村*******。
  现查明:2023年05月04日12时21分许,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36mg/100ml)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8260)从道县政务中心往道县汽车北站方向行驶,途经道县工业大道冯家社区路段时,因杨**驾驶车辆左转弯变道时影响了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与同向行驶在左后方由贺连华驾驶的湘MD09987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另查明,2022年1月19日,杨**因无证且饮酒后(25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系统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