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3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2时许,陈×为牟利,在他人指使下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麓谷公园附近的“联通”、“移动”营业厅,先后办理3张电话卡后,以200元价格出售他人。后其中一张联通电话卡被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本人的陈述;书证(电话卡开户信息、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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