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68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蓼*******,现住沅江市船机厂家属*******。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文曾于2022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2025年7月10日22时许,陈×文又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HAA10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沅江市庆云山路与新中路交叉路口时被我局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值为23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