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南)不决字[2025]第0078号
违法行为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2时许,汤某某坐在南县南洲镇×××路与××街交界处的××大药房外椅子上休息时,见附近有一辆自行车,遂临时起意趁四周无人时将受害人张某停放的自行车盗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约2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勘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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