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柱*******,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柱*******。
  现查明: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 违法行为人尹X通过手机上的非法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在赌博平台每次下注10元至100元不等,购买赔率为1.99倍的码。 违法行为人尹X通过自己名下中国银行银行卡充值到赌博平台7900元左右,共提现9100元左右,获利1200元左右。其中从赌博平台提现出来的金额有2000元,经调取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相关材料,查明系受害人刘X被诈骗金额。违法行为人尹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尹X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刘X的报案材料;3、违法行为人尹X的银行流水;4、到案经过;5、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山门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