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桃林)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挂刀营村77号,现住临湘市桃林镇骆坪*******。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8时30分许,路XX为向张XX讨要施工款,于是便前往XX市XX镇XX村的天然气施工房屋内找张XX。路XX到工地后未找到张XX,于是便要正在施工的工人先停工,打电话给张XX让张XX到现场来处理,现场施工工人联系张XX后便继续工作,路XX便一人在房内等张XX。张XX到现场后便找到路XX,认为路XX应当向老板讨要施工款,路XX认为老板没有给自己结清施工款,张XX曾承诺给结清工程款,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然后两人发生轻微肢体冲突,后路XX与张XX相继离开房内到了外面的禾场上。双方又口角争执,张XX便将路志强推倒在地,并用手打了其头几下。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双方均未见损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监控截图;5.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6.务工合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湘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