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1054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上午8时许,×××头戴草帽、身穿白色短袖走到×××家院墙内的菜地里,在观望过后直接蹲下用上衣罩住一个西瓜后将西瓜偷回家中,几分钟后×××再次来到×××家的菜地内以同样的方式偷走一个西瓜。
  以上事实有1.被害人的陈述。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3.提取笔录。4.视频资料5、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