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5号

  被处罚人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00时02分许,卜××(身份证号码:4309031980××××××)驾驶湘AL5××8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西流湾大桥路段时,因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另查明,卜××于2024年10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大队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卜××的陈述、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验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