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9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0时许,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江县三市镇XXX村方向往平江县三市镇三市派出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三市镇XXX路段时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公安机关内网查询记录、违法嫌疑人李**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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