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君公(许)不决字[2025]第0008号

  违法行为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黄*在岳阳市君山区交警**大队接受交警询问时,谎称其丈夫徐光磊的交通肇事行为是自己实施,影响了交警部门依法办案,实施了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交警部门移送的相关资料;3、婚姻证明;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