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莲塘坳*******,现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建宁派出所民警到芦淞区绍兴城7楼三只熊青年旅舍(法人彭**)进行检查,发现该旅馆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社,民警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日期为7日,2025年6月13日,民警再次检查,发现该旅馆还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且在2025年6月13日入住一名顾客伍祚华,民警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2025年7月5日,民警再度检查,发现该旅馆整改不到位,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且旅馆内在2025年6月21日入住一名成年人陈梦岚,2025年6月27日入住一名成年人向自杨。
  以上事实有彭XX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