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二)决字[2025]第0635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古井*******,现住四川省三台县古井*******。
现查明:2025年07月8日至10日,龚XX伙同他人在桃源县XXX,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获利数千元,后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肆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肆佰伍拾圆整;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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