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187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段***
现查明:李×东和李×2024年3月9日24时许到耒阳市人民路××酒店开房,由李×拿罗×的身份证开房并到8505房入住。2024年3月11日凌晨5时许,梁×恩、伍×达等人又到××酒店8505房入住, 直到2024年3月11日11时。
在李×东、梁×恩等人入住期间泊岸酒店均未对该入住几人进行实名制登记及做到“五个一律”。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酒店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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