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不决字[2025]第0302号

  违法行为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凌晨03时许,林XX将王XX堆放在安化县东坪镇木子XX建材超市门口的200斤废纸盗走,价值约200元。2025年7月11日林XX在村干部陪同下主动投案。 2025年7月11日,林XX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监控视频及林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林礼开的行为构成盗窃,且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第四项之规定,林礼开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